根据《宁波东方理工大学董事会章程》,董事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,依法履行以下职权:
(一)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的董事会成员,选举董事会主席、副主席,选举或解除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;
(二)决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,以及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;
(三)聘任或解聘校长,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;
(四)审定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;
(五)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;
(六)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、校园规划、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七)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和工资标准;
(八)审议批准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九)审议批准关乎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。